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之我见

点击数:640 | 发布时间:2025-05-31 | 来源:www.aep9.com

    〖摘 要〗在信息年代的今天,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各企业的核心财富。但现在,国内大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不少漏洞给权利人导致巨大损失。商业秘密的赔偿规范是权利人得到实质救济的重点,能否有效进行赔偿与保护,成为制约企业进步的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企业怎么样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论述,提出了生业秘密的救济与保护及潜在利益的构思,以期健全商业秘密的有关立法,使之更具备实物操作性,达到维护公平角逐的目的。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作为是市场买卖范围内的一种特殊的信息,具备极其要紧的经济价值。国内现行的《反不正当角逐法》将它概念为“不为公众所了解,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伴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增多,赔偿问题已日重点,因为立法规定不详细,如何才能适合处置商业秘密以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也出现很多有关的论文。让人叹息的是尚未达成一致。这就致使了在司法审判中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此,商业秘密赔偿中的问题不容忽略,有待大家进一步深思和研究。

    〖关键字〗商业秘密 法律问题 惩罚赔偿 潜在利益

    1、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简况

    有学者考证,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源流可以涉及到古罗马年代。纵览各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例有四种:第一,置于民法典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和意大利均使用这种办法。第二,置于侵权行为法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主如果一判例的方法将商业秘密纳入侵权行为里,美国使用此办法。美国最早于1837年拟定了《侵权行为法第一重述》其中第36条就是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该汇编虽不是法典意义上的法律但在实务中较有影响力。第三,置于反不正当角逐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德国使用此种立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第四,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如:国内台湾于1986年12月16日专门拟定了营业秘密法,该法对商业秘密及其保护规范作出了全方位规定。国内的商业秘密及其保护主如果使用第三种立法例,置于反不正当角逐法中,但规定的相对内容较少。
    国内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近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要紧有:
    1986年4月12日拟定的《民法通则》有关常识产权中的规定97条第2款中“其他科技成就”。笔者觉得其中应当包含商业秘密,但由民法来调整具体的这类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看上去比较笼统。
    1987年11月1日推行的《技术合同法》第7条,第32条,第39条都有规定,虽未明确用商业秘密这一定义但显然这里的非专利技术主要是技术信息。国内初次正式提出商业秘密这一定义是1991年4月9日修订推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用商业秘密。这可谓是立法的一次进步,但其含义尚未界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54条作出立了界定,至此,商业秘密作为一个定义确立下来。直到1993年的,《反不正当角逐法》颁布,国内角逐法上的商业秘密规范正式打造。伴随新刑法中确立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日益健全。但,仍然有不少需要改进和不健全的地方。如:赔偿不包含潜在利益是现行法律的一个漏洞。而且,关于商业秘密赔偿的规定较少,从而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出现两个类似案件出现相反的判决,也给不少侵犯人可乘之机,扰乱了社会公平角逐秩序。同时,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犯罪的规范过低及赔偿数额较低也是商业秘密规范的两个漏洞。
    (二)国内商业秘密立法的推行近况
    保护商业秘密立法的推行总体状况喜忧参半。一方面国家积极拟定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其次此规范的漏洞日益明显。从执法角度而言,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行政处罚及国家干涉角度打击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加大对立法推行近况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商业秘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预防犯罪的道路上前进一步。各级人民法院主要从民事权益角度制止犯罪。法院主如果正确运使用方法律法规,查清案件事实,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审判等活动。法院以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展开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非常不错的提升了执法的水平,对立法的正确推行有非常大的帮忙。
    目前伴随经济的进步,国家也愈加看重法律的推行问题。在这个大首要条件下,提升执法水平,提升执法职员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给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推行提供了非常不错的外在条件。但,因为经济进步不平衡,而且不少手段推行的成效都是长期才能显示出来的,所以尽管大家非常看重非常努力,但不足和漏洞还是在所难免。
    有的地方保护主义强烈,有法不可以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给不法分之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积极性,对经济的进步起到了不好有哪些用途。还有执法的水平不是一朝一夕能提升的,执法职员工商管理机关职员的素质不理想,办案水平不可以非常快提高,都对权利人的利益导致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现在,对商业秘密赔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权利人的实质损失为标准,另一种就是以侵犯人所获得的实质收益为标准。赔偿不包含潜在利益,赔偿数额过低导致了侵权违法的本钱不高,对于侵权人来讲,甘冒风险,以较小损失来换取巨额收益,即便失败对侵权人影响也不大。这时法律在一定量上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起不到它当初惩罚犯罪的威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和用途。如此下去,必然挫败了权利人的积极性,出现了恶性循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革新导致负面影响。
    另外,企业,包含国有些私有些个人的,还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推行的要紧主体。因为直接和我们的利益有关,他们在积极保护我们的利益,推进了立法推行的进步。但,认识和能力的有限性也制约了他们的活动。
    大体上来讲国内的推行近况比以前有所进步但还需要继续努力。

    2、商业秘密的保护

    现在,国内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看重程度正逐步提升,而且商业秘密的保护状况也明显好转,但很多企业的保护手段仍然存在漏洞。因此,笔者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具体如下:
    (一)打造“三色保护系统”
    “三色保护系统”是指将外沿、内部和核心地区分别用黄、橙、红三色代替,三者紧密结合,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商业秘密保护的完整系统。这就把割裂的地区保护有效结合起来,对商业秘密保护有实质的改变。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常见存在一个误区,他们只重视核心的保护。我觉得,外沿保护才是商业秘密保护中非常重要也是最易被忽略的,权利人总是把精力投入红色地区内,从而忽略了外围的保护。试想一下,一个尽管有防盗设施但无人看管的保险柜是多么危险啊!所以大家应该重点保护黄色地区,再配合橙色。红色地区保护。具体做法如下:第一,从开始实行匿名采购材料,以防止被角逐对手过多知道。不公开采购意图、材料来源。看重传统工艺秘诀的保护,推行保密手段,签署保密协议等。在进行技术出售时,需要相当小心,预防出售时被第三人了解或借助。双方签署技术出售合同时还应签定保密协议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外围保护即门卫管理。著名的“杜邦公司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摄影者侵犯商业秘密是由于杜邦公司进行门卫监管,只不过对上空没采取保密手段。但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这也表明只须采取了适当的外围保密手段即可。而无需保密手段滴水不漏。假如没门卫管理,大概就不可以界定为是侵犯商业秘密。打造黄色保护是打造橙、红色保护的基础。第二是橙色保护。主如果职工内部监管,严禁外人随便出入。合理合法的安装监控设施。适合的处置信息,对外销职员的管理要严格,不只要通过保密协议来约束他们,要通过福利待遇让职工们意识到他们就是企业的主人。敢问,想泄露自己商业秘密的人又有几个呢?最后就是红色,把核心的信息保存好。但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只是相对的。像技术职员等是一定了解的。在实务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由于技术职员泄露的。大家在斥责“跳槽”现象的同时,也应该深思一下用人单位,他们给技术职员的条件、待遇是不是隔离?权利、义务是不是相符?只有从心理上消除去技术职员的顾虑,令他们放心投入科研,才是有效渠道。
    (二)妥善处置职工侵犯商业秘密
    1、对职工的界定。由于职工侵权的行为与其他主体侵权有很多区别,因此职工的界定就显的十分要紧。有学者觉得,职工是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依法招用后在该单位工作获得薪资收入的工人、员工。也有学者觉得,与拥有商业秘密权的组织或个人经营者打造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因其工作性质过职务需要而了解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自然人。尽管第二种看法也有不妥之处,但还可以基本讲解了解职工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大家应付职工做广义的理解,也包含辞职职员和其他应视为职工的职员。如此对商业秘密保护才能更健全。
    2、表现形式。因为主体的不同也决定了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国内《反不正当角逐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四种。而职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大家应该结合实质,综合剖析。笔者觉得(1)职工帮助非本人单位职员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2)非法泄露企业秘密的行为。(3)未经企业许可擅自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内部职工因过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5)其他侵权行为。以上行为的界定主要通过内部约定制约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职工的规定。仅靠赔偿来保护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应该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以下是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对职工的保密需要,大家可以借鉴一下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纠纷。(1)签定保密协议或角逐禁止契约;(2)所有人应将是商业秘密的特定消息告诉雇员;(3)对于雇员所发表的演讲著作内容是不是有商业秘密进行检查;(4)以安全手册等书面方法记录企业的商业秘密政策;(5)让雇员知道商业秘密的法规,并随时提醒其维持秘密的义务;(6)录用和辞职时的保密义务;(7)限制雇员在商业秘密限制地区外谈论商业秘密;(8)将商业秘密分为数个部分。分别由数个雇员管理,不让一个人全部了解;(9)接近商业秘密需要经过企业的特许,且对于接近职员应作出书面记录。
    只有一方面加大对职工的制约,其次加强保护力度,才能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言以毕之——企业善待职工,职工维护企业。

    [1][2]下一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人事人才网(https://www.xftgo.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人事人才网微博

  • 中国人事人才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